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號 原 告 四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鳳梅 被 告 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訴訟代理人 黃美珠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報酬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如主文所示報酬給付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及 發票各影本為證,被告雖辯稱:與原告間之工程款已付到九十一年二月份等語,但對 原告主張本筆清潔工費之問題確未作進一步陳述,因而抗辯不能認為有理由,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