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鍰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周美雲
- 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乙○○○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益 訴訟代理人 林基雄 被 告 乙○○○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燕梨 右當事人間給付罰鍰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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