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救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孫曉青
- 原告甲○○、與雙數位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救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雙數位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雙數位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因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而聲請人身患重症持續治療中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手術紀錄單、診斷證明書、身 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卡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其綜合所得稅核定資 料查核無訛,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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