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五七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五七六號

原告
亭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福
被告
百乘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五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百乘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一,由被告百乘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九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甲○○、百乘實業有限公司所分別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支票共八紙,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再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定

有明文,被告甲○○、百乘實業有限公司未清償票據債務,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各清償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