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九四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九四九號

原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淵
被告
協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鑑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路十五巷六號二樓,票據付款地係在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即桃園縣龜山鄉○○路○段一O六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 盈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馬 正 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