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四六號
- 原告
- 高強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二百四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
二百零三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