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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六五號

原告
鋼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寬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六五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影本為證,被告雖抗辯主張:兩造素未往來,是借給訴外人久固工程公司使用,且其

兩人已和解等情,然查被告也自承票據系其所簽發,而原告亦庭呈票據原本在卷,再

查被告亦未能舉證原告取得票據有何惡意情事,所辯自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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