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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四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四號

原告
漢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錦華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壹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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