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六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六四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活菌博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 被告
- 華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
一、被告活菌博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十四日內,提出:(一)郵局第00000000號帳戶之自開戶迄今之進出明細資料。(二)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自開戶迄今之進出明細資料。並以影本直接通知對造(將郵寄或通知收據附於書狀提出本院)。請查照辦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