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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曾部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一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仁強
訴訟代理人
吳鎮仁
被告
杜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本以新台幣参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據被告簽具與原告之借據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杜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借期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繳款日,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息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對前開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即未依約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十萬五千七百九十一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書及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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