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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二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二О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根保
被告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森
被告
三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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