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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八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孫曉青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八九號
原   告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律師
被   告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八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相對人向統美建設公司承攬士林統美晶美大廈新工程,在第一、第二水電承包違約出場之後,於八十九年二、三月間情商聲請人代繼續施作至完工,工料計五十一萬一千一百二十四元,雙方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合算後,聲請人同意折讓至四十五萬元正(未稅),稅後金額為新台幣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經聲請人前後以①--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正新字第一二二七號函、②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十)正新字第O九二號函、③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正新字第O一六號函等三次催討無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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