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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九六號

原告
永皓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

應徵裁判費銀元玖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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