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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О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О九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陳芳美
被告
台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之陽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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