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 原告
- 正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八千零九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八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