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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原告
正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八千零九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八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孫曉青

                   書 記 官 殷振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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