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五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五二號
- 原告
- 中華民國甲○○○○保障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松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惠
- 被告
- 遨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芬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五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旅客張秀芳等人報名參加被告之旅行團,並已繳交旅費共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九千元,事後被告財務發生問題,無法履行出團義務,違反旅遊契約致旅客權益受損,事後被告未出面處理,因被告乃原告之會員,旅客向原告提出申訴,案經原告基於章程及辦事細則之規定,本於保障旅消費者權益之成立旨,由原告先對旅客繳交費用之損失予以代償後,受讓取得旅客張秀芳等人對被告此部份之債權共十二萬九千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旅行社申訴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旅費求償表、請款單收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遽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