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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二三號

原告
百興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稻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二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貨款壹拾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之事實,固據提出統一發票、出貨

單影本為證,然被告抗辯主張,原告所出之貨有瑕疵,亦據提出存證信函、函示、收

款證明各影本為證,原告雖言:當時打樣給他都沒問題,然查樣品沒有問題並不代表

實際貨品無瑕疵;被告抗辯自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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