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二七二號 原 告 安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二七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陸續進場施作被告,因其新建工地之施工導致隔鄰仁 普名門大廈產生地板裂縫進而滲漏水處之止漏工程,總計完成工程款新台幣十二 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尚未給付,追索無效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 單、簽收單及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遽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一如法 官 李宜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