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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三五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三五號

原告
陸玉臺
被告
伯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三五號回復原狀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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