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六九號 原 告 華伸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陸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陸佰壹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