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六八號
- 原告
- 力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勗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貳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