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六八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六八號

原告
力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勗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貳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