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О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孟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О八號

原告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清筠
訴訟代理人
賴克榮
訴訟代理人
汪士琦
被告
瀚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萍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О八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賣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瀚崚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九十年一月四日分別向原告購買網路設備各一批,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詎被告遲未給付價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價金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統一發票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林孟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