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六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六八五號
- 原告
-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玶律師
- 被告
- 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六八五號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