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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六八五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六八五號

原告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被告
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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