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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
娜美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林嘉賢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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