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О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送達代收人
- 陳宜祥
- 被告
- 越洋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簡易四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經由另被告背書之民國八十年月日以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月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