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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四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林兆慶
被告
東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森壽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簡易第四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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