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四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送達代收人
- 林兆慶
- 被告
- 東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森壽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簡易第四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簡易第四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