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五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陳秀惠(即長源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