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五一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五一О號
- 原告
- 金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壽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五一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
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為此,依票據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 款 人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提示日
(新台幣)
一、 玉山商業銀行 88.12.30 甲○○ 7,8000 88.12.30
民生分行
二、 同右 89.01.30 同右 7,8000 8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