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七六五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七六五號
- 原告
- 金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明在
- 原告
- 乙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王秀麗住同右
- 原告
- 泰揚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珠
- 被告
- 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江葆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七六五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
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陳香伶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金烘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成工程有限公司壹佰參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泰揚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壹佰捌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金烘工程有限公司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四紙,詎分別於如附表(一)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及原告乙成工程有限公司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四紙,詎分別於如附表(二)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原告泰揚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九紙,詎分別於如附表(三)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共十七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新台幣)
1 台灣銀行圓 90.07.31 AZ0000000 000,249元 90.08.01
山分行
2 同右 90.08.31 AZ0000000 00,351元 90.08.31
3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0,984元 90.08.01
4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358元 90.08.01
附表二:
編號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新台幣)
1 台灣銀行圓 90.06.30 AZ0000000 000,292元 90.08.03
山分行
營業部
2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0,292元 90.08.02
3 同右 90.08.31 AZ0000000 000,292元 90.09.03
4 同右 90.09.30 AZ0000000 000,294元 90.10.03
附表三:
編號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1 台灣銀行圓 90.06.30 AZ0000000 000,000元 90.08.03
山分行
2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0,825元 90.08.03
3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0,500元 90.08.03
4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360元 90.08.03
5 同右 90.07.31 AZ0000000 000,700元 90.08.03
6 同右 90.08.16 AZ0000000 00,250元 90.08.16
7 同右 90.08.16 AZ0000000 00,975元 90.08.16
8 同右 90.08.31 AZ0000000 00,800元 90.08.31
9 同右 90.09.16 AZ0000000 000,000元 9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