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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二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二三四號

原告
逸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履德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雅科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捌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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