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二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二三四號
- 原告
- 逸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履德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雅科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捌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