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三五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三五一號

原告
太設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森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被告
双元電化製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給付買賣價金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