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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О九號

返還使用借貸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范仁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О九號

原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
被告
忌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中
被告
聚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張素琴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О九號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等應返還原告機器乙套、序號:TG00五二九號。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機器尚未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范仁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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