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二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二九號
- 原告
- 甲○○即輝達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熊世雲
- 被告
- 成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國權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二九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其應被告成富營造有限公司之請,至南投市農會、南投稅捐處及草屯等處工地,承做PU屋頂防水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獲被告支付,計有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開立請款單所請南投市農會工地款項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五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開立請款單所請草屯工地款項六萬六千三百四十八元、九十年七月三十日開立請款單所請南投稅捐處工地款項三千零四十五元、九十年七月三十日開立請款單所請南投市農會工地款項十三萬四千零四十八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開立請款單所請南投市農會工地款項五千七百零七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開立請款單所請草屯一戶款項二萬四千八百五十七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開立請款單所請草屯二戶款項一萬五千四百零四元,合計二十七萬三千六百六十四元,追討無效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輝達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