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八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玖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捌佰陸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