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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孟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三號

原告
捷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被告
聯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林孟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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