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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三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林錫煌
相對人
麗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麗
相對人
台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勳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五○六四 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八 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 元(送達郵費)合 計 五六四二 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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