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訴字第34號
- 原告
- 林子玄(原名:林瑞蘭)
- 被告
- 珉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名
- 被告
- 輝勝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添勝
- 被告
- 楊素英
李達華
葉錦娥
陳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 3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附表一關於項次1發票日與提示日「91.10.8」之記載,應更正為「90.10.8」;關於項次2發票日與提示日「91.11.18」之記載,應更正為「90.11.18」;關於項次3發票日與提示日「91.11.18」之記載,應更正為「90.11.1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