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煒鏗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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