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二一號
- 原告
- 方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勝
- 送達代收人
- 陳長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