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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
方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勝
送達代收人
陳長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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