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達代收人 吳清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