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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蔡守訓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О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乙○○ 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若望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店 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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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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