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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九О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坤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九О八號

原告
怡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順義
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相而住台北市○○路○段九十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蔡坤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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