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七號
- 抗告人
- 昇達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能佳
右抗告人與李信宗間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本院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公示送達證書、台北市中正區公所函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