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一六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富裕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富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向原告聲請語音(數據)服務契約,約 定被告應付之各項費用,並應依原告寄發之繳納通知書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詎被 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乙○○○電信國際長途網路業務(撥號選接)服務申請 書、電信費帳單、電信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六五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七五元 合    計    三四○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