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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建簡字第二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建簡字第二一號

原告
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正華律師
複代理人
江婉婷
被告
全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請提出委任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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