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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五號

原告
耀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壹、原告方面:

一、補正持折讓單及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報稅之相關資料。

二、補正與業主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資料,並說明與業主何人接洽(承辦人),其姓名及住所。

貳、被告方面:

一、補正與業主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人接洽(承辦人),其姓名及住所。

二、補正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寄給原告之存證信函(台北長春路台北六七支局第二五六號)中所提到之附件一至附件七資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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