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八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八三六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