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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八三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八三六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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