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О號
- 原告
- 何阮罔即宇祥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