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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О一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曾部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О一八號

原告
易達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盟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О一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道辯論而為判決,台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起委託原告為其客戶刊登業務行銷廣告於原告之網站友網頁,詎被告未依約付款,共積欠委刊費新台幣四十八萬一千七百二十七元,屢經催討,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委刊單、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委刊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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